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广西瑶族医药研究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从事民族医药研究的医学工作者和为保护、传承、挖掘、发扬民族医药,让其造福于人类的社会有识人士自愿组成,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学术性、公益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国家推动民族医药学科学技术事业和民族医药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各民族医学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民间医药信息交流活动,大力推进瑶族民间医药研究,进行行业协作,项目合作,不断促进民族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